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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长: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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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去年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公布,部分优惠政策相继出台,进入海南的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应该说,企业类型繁杂,鱼龙混杂,也有个别市场主体钻空子。我们研判要从一开始就做好防范税收风险的文章,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一是强化源头管控,把好登记注册关,建立和完善风险识别和发现机制。钻空子的空壳公司一个都不要。二是把好政策制定关。三是加强日常监管。

海南自贸港实质经营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实质性运营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实质运营的三类对象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
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2、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的相关适用条件
该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
实质性运营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等都在自贸港,且该四项指标的具体内容如下:
  •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的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
  • 人员——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 资产——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匹配。
3、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的相关适用条件
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该居民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要素都要能够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4、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的相关适用条件
具备生产经营职能,是指在自贸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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